2025年,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优惠措施,旨在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以下是根据最新的税务法规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税收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营业额核定
对于在清册中核定的增值税应纳税经营额累计达到或超过4万元人民币,或者连续12个月增值税销售额累计达到或超过48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征收方式将作出相应调整。此项规定基于对2023年第四季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期间增值税销售额数据的评估结果。
特定行业定额限制
针对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行业代码6560)与其他专业咨询(行业代码7249)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制度,其增值税应税营业额不得超过4万元人民币。同样地,对于上述两个行业的既有纳税人,在调整其定额时亦需遵守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一旦超出该限额,则需要转换为更合适的征税模式。
强化个体工商户分类与账簿建设
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在变更查账征收方式后,都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建帐户归类的要求完成相应的账簿建设和分类工作,以确保符合税务合规性标准。通过提前规划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个体工商户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的政策环境,从而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成长。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政策外,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这些政策包括: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相关税收优惠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政策为2025年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税收优惠和支持,有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